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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叶主任虽然办案经验丰富,但她不满足于现状,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坚持学习、钻研法学理论、博览群书,经常就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参与网上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以精湛的业务水平得到了顾问单位及当事人的充分好评。2003年12月,委托人江先生慕名来到律师所,请魏主任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江先生原是济南某车灯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聘任期限三年,自2000年5月23起至2003年5月22止。2003年3月,因妻子突然生病住院需要有人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在无其他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江先生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但没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这时离聘任合同到期还有2个月。因江先生在汽车配套制造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妻子痊愈后,日照一家制造车饰的公司(简称日照公司)邀请江先生加盟,聘请江先生做该公司的总经理。2003年10月,济南公司以江先生擅自离职及违反敬业禁止条款为由将其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要求江先生承担高达28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要求江先生立即与日照公司解除合同。江先生接到法院传票后既担心又气愤,气愤的是明明是协商解除合同,怎么说是擅自离职呢?担心的是自己当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如果败诉,自己倾家荡产也赔不起啊!魏律师认真听完案情,又问了当事人一些关键细节并看了双方签订的书面聘任合同后,决定接受委托。这时离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仅有十天左右,时间紧迫,有大量的案头准备工作要做,魏明叶主任不辞劳苦,与当事人一起多次奔赴济南寻找证人,搜集相关证据,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魏主任运用掌握的财务知识对原告提交的证明其损失的审计报告提出了明确的异议,并提出用人单位与江先生签订的长达五年的敬业禁止条款没有给劳动者任何的经济补偿,该条款显失公平,且日照公司与济南公司生产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两者亦也无竞争关系,江先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等代理意见,并当庭提交了长达十几页的代理词,魏明叶主任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江先生万分感谢,他终于可以舒口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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