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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刘先生、李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10月梁祝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刘先生曾在市北区某处购买了一套房产,至二人结婚时,尚余10万元房贷没有还清。两人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2011年6月刘先生将该处房产以130万元出售。而后用售房款110万元在市南区某处购买住房一套,房产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12年刘李二人发生矛盾,李女士起诉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后购买的市南区房屋。
刘先生辩称市南区房屋虽是婚后购买,但是用自己婚前房产出售后的售房款购得,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为个人财产,不同意李女士的分割要求。
法院审理后允许双方离婚,但认为市南房产为刘先生的个人财产,判决刘先生向李女士支付5万元房贷。
律师说法
刘先生婚前购房,婚后刘李共同还贷,房屋仍为刘先生个人所有,李女士不会因为还贷行为获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婚后刘先生将个人房产出售,并用售房款购买房屋,该房屋为刘先生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不会因为是婚后购买,就自然变为婚后共有。婚后购房只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故无法认为刘先生有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的意思表示。所以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刘先生个人财产。
至于婚后刘李共同还贷10万元,刘先生应当将其中5万元返还给李女士。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要求分割婚后购房升值部分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升值部分是基于婚前个人财产而随市场浮动自然产生,并非刘李共同经营所得,因此对该增值部分李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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