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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家住浮山后某小区的王女士找到我,称她所居住的房子,被郭某办理了房产证,现郭某将王女士一家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立即腾房。经与王女士沟通,我了解到,该房屋系由原仲家洼低洼地带拆迁而得,由于原拆迁房系违章建筑,故在拆迁安置时,仅将涉案房屋安置给王女士一家居住使用,而不享有产权。后王女士的公公按规定交纳了少许房款,在王女士的公公过世后,其公公的女儿李某依据继承和交纳房款单据办理的房屋产权公证,并办理了房产证,后李某将房屋出售给郭某,郭某即向法院提起了房屋腾让诉讼。在了解案情后,我认为,王女士一家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理所当然的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在该房屋上王女士一家享有不可侵犯的居住权;王女士的公公交纳的少许房款,亦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是基于房屋的拆迁使用关系而享有的优惠和福利,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与居住权不可分离,都应该属于王女士一家。基于此,我到市拆迁办、派出所等地多处调取证据,庭审时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王女士保住了自己的房子,维护了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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